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4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3年3月14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住宿费是指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费用。学费住宿费收缴对象为接受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收入是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依法依规应尽的义务,学习期间应积极主动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遇收费政策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非学历教育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提供本科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负责准确提供新生(包含第二学士学位)录取名单及相关信息;对转专业等批量学籍异动,应于变动一周内汇总变动信息报送至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本科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提供研究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负责准确提供新生录取名单等相关信息;负责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培训合作、协议应收款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研究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研究生、本科生的学费住宿费应收款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住宿安排、住宿情况及变动汇总,并按规定报送住宿标准至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工作;负责审批学生缓交申请,并汇总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应收款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留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新生录取名单及住宿等相关信息;负责管理留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应收款管理工作;负责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协议应收款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负责准确提供新生录取名单及住宿等相关信息;负责管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系)是组织本院(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催缴学生欠费,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做好欠费跟踪及追缴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政策;负责学生缴费情况汇总、统计,定期向各院(系)反馈学生缴费信息;依法对学费住宿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方可办理注册手续。计财处及时将缴费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可在缴纳应缴款与助学贷款差额部分后办理注册手续,欠费费用待助学贷款到账后进行冲抵。
第十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在校本科生,可申请办理缓交。由学生本人提交缓交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汇总缓缴信息于开学一周内报计财处备案。学费住宿费缓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到期仍需缓缴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累计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学生处于开学两周内将办理绿色通道学生名单、已申请助学贷款资助学生名单汇总后报计财处备案。办理学费住宿费缓交的学生,获评的校内奖学金首先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欠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专业后按所转入专业同班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八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需在学籍异动通知下达一周内报送文件至计财处;到期复学的,须持陕西中医药大学复学通知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不收取学费,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不再收取住宿费。
已注册学籍学生复学,其学费标准按入学当年标准执行。未注册学籍学生复学,其学费标准按所编入年级同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情况依据相关标准收取。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恢复入学资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延迟毕业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取:
(一)学历教育本科生经批准延迟毕业的,延迟期间的学费依照原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按照收费标准以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二)学历教育研究生经批准延迟毕业的,延迟期间的学费依照原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按照收费标准以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三)非学历教育经批准延迟毕业的,延迟期间的学费按跟读班级的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按照收费标准以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确需校外住宿的,由本人提交退宿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批、学生处或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后,提交至计财处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四章 退费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规定,学生因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学费、住宿费退费按照以下方式计退:按学年制收取的,学费在入学后一个月内退费90%,两个月内退费70%,三个月内退费50%,三个月后至第二学期的一个月内退费25%,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新生已缴费未注册报到的,按全额退费。
住宿费退费根据实际住宿标准、住宿时长等计费,每学年按十个月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换宿学生退(补)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房间、住宿时长等分段计费,合并计算后多退少补。每学年按十个月计,换宿当月的住宿费按住宿时间较长的宿舍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费以学生办理完成手续(包括退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等)的时间为准进行计退;住宿费以学生处提供的退宿时间为准计退。
第二十三条 计财处根据学生贷款发放银行、学生处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在贷款到账后冲抵学费住宿费。如贷款未冲抵完,根据冲抵余额批量退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法、违纪被勒令退学的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理流程:
(一)学生需提供退学通知单和已缴费凭据到计财处办理学费退费手续。
(二)学生需提供院(系)、学生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的退宿申请表和已缴费凭据到计财处办理住宿费退费手续。
第五章 收缴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归口职能部门是学费住宿费清缴牵头管理部门。各院(系)是学费清缴工作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部门须依据计财处反馈的已交学费名单集中办理学生注册,或依据学生提供的欠费清缴收费票据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学生处公寓管理科须依据计财处反馈的已交住宿费名单,或依据学生提供的欠费清缴收费票据为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对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陕西省高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手册》规定,来华留学生应在每年开学一个月内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对于无故逾期交费者,每超期一天,学校将按学杂费标准的1%收取滞纳金,逾期十个工作日不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住宿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手续,以及超出缓交期限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学籍注册。
(二)取消本学年学校各类奖学金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
(三)暂缓该生毕业论文送审、开题答辩等。
(四)暂缓发放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计财、审计等部门对学费住宿费收缴及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各单位或个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学生收费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的,由各监督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各单位及个人的学生收费管理履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做为评优选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计财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每年按季度定期对各院(系)的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