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党群各部门:
《陕西中医药大学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2月28日经第3次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43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 号)、《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全省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工〔2021〕21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接受学生工作部和院(系)的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综合管理,统筹全校辅导员的调配、管理、督查、培训、考核、评奖评优等工作;各院(系)级党组织负责辅导员日常管理与考核,并通过辅导员的工作实现对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按照总体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1:50的师生比配备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系)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鼓励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等担任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招聘准入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或博士学位。少数民族学生辅导员应聘者,应为新疆籍少数民族,熟练掌握维吾尔语和汉语。
3.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6.具有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优秀,曾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人数变化情况提出用人计划,学校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团委等部门参与共同开展。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通过公开招聘和个别特殊岗位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评、体能测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条件
在职在岗2年以上的校内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符合辅导员招聘的基本条件,且至少获得一次校内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未受过行政及党纪处分、未出现师德师风不良问题。
第十条 转入程序及待遇
学生工作部提出用人需求,人事处发布相关通知,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提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科(含)以上干部经组织部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组织相关部门,结合专职辅导员任职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
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行政管理干部、教师,按照原有管理岗位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纳入专职辅导员同等职级管理。
第三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一条 要把锤炼辅导员职业能力作为辅导员专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与主要途径,突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在辅导员职业能力提升中的核心地位,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重点培养和提升辅导员在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引导能力,不断增强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满足学生成长成才发展需求和期待。学生工作部作为负责辅导员队伍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与组织部、人事处和各院(系)共同承担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任务。统筹安排辅导员校外学习考察、实践锻炼及校内外危机应急处置。组织“辅导员论坛”“辅导员沙龙”等,开展经常性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
第十二条 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辅导员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校级培训,监督落实院(系)级培训。马克思主义学院将专职辅导员纳入思政课教师培训计划。校级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院(系)级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新入职辅导员岗前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专职辅导员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培训结果作为辅导员年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
第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的具体内容
1.理论政策模块
(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创新理论
(2)形势与政策
2.专业素养模块
(1)职业道德素质提升
(2)科学文化素质提升
(3)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素质提升
3.工作实务模块
(1)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培训
(2)党团和班级建设培训
(3)日常事务管理培训
(4)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5)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培训
(6)职业生涯规划培训
4.实践研究模块
(1)辅导员沙龙
(2)省级/校级辅导员工作室
(3)辅导员工作课题和精品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的综合管理,统筹考虑各院(系)辅导员年龄、专业、能力、资历等结构,在充分听取相关院(系)级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对辅导员进行动态交流调整,并报人事处备案;对于临床教学、学生实习、研究生培养比较集中的教学单位,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人数下派驻点辅导员的人数和要求,由相关院(系)级党组织选派驻点辅导员;统筹协调安排涉及学校整体或多个院(系)共同开展工作的辅导员岗位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围绕辅导员九大工作职责和学校整体工作任务安排,下达各院(系)、驻点辅导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作为辅导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院(系)及驻点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部下达的辅导员目标任务清单,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辅导员工作任务,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辅导员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驻点辅导员加入所在单位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所在点所有参加临床教学实习的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创业就业指导、学团等工作,衔接学生所在院(系)与驻点单位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驻点单位负责驻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与相关院(系)级党组织负责驻点辅导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驻点辅导员工作时间为一至两年,所带学生毕业后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可返校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可延长派驻时间。为了工作的延续性,派驻时间未满,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人员。
第十九条 因学校重大或重点工作需要借调辅导员临时帮助工作,由用人单位或机构提出申请,征求被借调人员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部,部务会研究并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时间。
第二十条 要着重考虑辅导员的日常表现、阶段性工作表现和重大(或重点)工作表现,将辅导员的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工作部牵头,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校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校团委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试用期考核
新入职辅导员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胜任者不得正式聘任,坚决把好入口关,确保专职辅导员队伍的高质量。
(一)考核内容
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二)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
试用期专职辅导员按照工作要求,围绕辅导员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撰写个人试用期总结,并提供备查材料。
2.院(系)考核
院(系)结合试用期专职辅导员日常表现,通过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对试用期专职辅导员的综合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进行鉴定,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明确提出试用期考核结论,并提交被考核人试用期综合考核报告。
3.学生工作部研究
学生工作部通过审核试用期专职辅导员备查材料,召开学生座谈会,综合院(系)考核意见及被考核人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结论,提交人事处。
4.人事处审核
人事处结合院(系)考核意见和学生工作部考核意见,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学校审定
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人事处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三)考核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享受专职辅导员待遇;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四)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1.在事关政治立场、方向和原则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品行不端而造成恶劣影响者,或出现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规定“不合格”条件者。
3.因个人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者。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在开展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5.在辅导员考核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行为者。
6.学生满意率测评低于90%。
7.日常考核连续排名靠后,且经教育帮扶整改不到位者。
8.参加新入职辅导员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低于80分。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
(一)辅导员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
1.各院(系)考核小组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专职辅导员日常考核指标体系》,结合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每月进行考核赋分。所得分数平均分按40%比例计入辅导员考核总分。
2.各院(系)组织学生对辅导员进行测评。所得分数的平均分按10%比例计入辅导员考核总分。
3.学生工作部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专职辅导员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赋分。所得分数按40%比例计入辅导员考核总分。
4.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对辅导员工作资料进行查阅后赋分。所得分数按10%比例计入辅导员考核总分。
(二)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考核
考核总分排名前40%辅导员列为优秀辅导员候选人,向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述职并接受质询,辅导员考核小组根据汇报和质询情况选出20%比例的辅导员考核等级为优秀。参加陕西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并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国中医药院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无考核不合格和不得评为优秀的事项,直接评为优秀辅导员,其名额不占学校优秀辅导员比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立场、方向和原则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者。
3.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出现影响学校声誉舆论事件者。
4.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
5.因工作不力,所带学生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6.考核分数低于60分。
7.其他不符合辅导员岗位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2.辅导员未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未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岗位推送的。
3.未及时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
4.给学校报送各类数据不准确或存在数据造假情况的。
(三)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予以公开,并存入辅导员考核档案。
2.辅导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院(系)级党组织、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3.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选陕西省优秀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职级晋升、落实事业编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按学校规定标准发放辅导员津贴。
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位的,调离专职辅导员岗位。考核排名后3位的专职辅导员,要进行警示谈话。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引发重大事故的辅导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可纳入事业编制,每年组织开展人事代理专职辅导员纳入事业编制工作。
(一)成立专职辅导员入编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校领导
成 员: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党委校长办公室、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级党组织书记。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
(二)纳入事业编制条件
在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年满1年的在岗辅导员,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中规定的辅导员九大职责(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效果良好,年度考核和辅导员考核均为合格或优秀档次。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承担思想政治理论相关课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参加辅导员业务竞赛等。
(三) 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辅导员向所在院(系)提出入编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辅导员所在院(系)审核材料,并对辅导员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将推荐结果予以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2.资格审核。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辅导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述职评议。入编工作小组对审查合格的申报人进行考核。考核采用汇报、答辩形式,每位申请人汇报工作总结,并接受工作小组质询。
4.研究确定。根据入编工作小组考核意见,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者可纳入事业编制。
第二十五条 积极选树辅导员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和贡献。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并纳入优秀个人表彰奖励体系。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自正式入职之日起工作满3年可报考博士研究生。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辅导员不占辅导员岗位职数,由人事处进行统一管理,并为相关院(系)配齐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带满一届(医学类五年、非医学类四年、研究生三年)学生后可以申请在院(系)之间流转。
辅导员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根据各院(系)辅导员配备情况和申请人的条件,在统筹考虑相关院(系)辅导员队伍年龄、学历、专业等结构和充分听取相关院(系)级党组织意见基础上,提出流转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进行流转。
第二十八条 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五章 职级晋升
第二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一般按照管理岗位实行职级晋升,分别按照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30%、20%、10%、5%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行政管理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晋升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坚持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等原则。
在具备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能力较强、勇于担当作为、忠诚干净、廉洁自律、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实绩突出的优秀专职辅导员。
第三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晋升的基本要求
1.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3.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4.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第三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年限
副科级辅导员:在职在岗工作三年(含)以上。
正科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在职在岗连续工作两年(含)以上。
副处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
正处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有一线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的院(系)党委副书记在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2.其他条件
(1)副科级辅导员申报条件: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2)正科级辅导员申报条件:副科级辅导员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者年度辅导员考核优秀;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每年至少承担一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副处级辅导员申报条件:正科级辅导员任职期间,获得校级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教学比赛奖项或荣获省级优秀辅导员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其负责的学生团体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其指导的学生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在大学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管理、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至少承担1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教学效果良好。
(4)正处级辅导员申报条件: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期间,获得校级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教学比赛奖项或荣获省级优秀辅导员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其负责的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其指导的学生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在大学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管理、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至少承担1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教学效果良好。
第三十三条 晋升程序
(一)晋升科级专职辅导员
科级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组织部提出建议,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会同专职辅导员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晋升程序一般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晋升考核和研究决定等。
1.个人申报。符合晋升条件的专职辅导员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所在院(系)级党组织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2.资格审查。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会同校纪委、人事处等,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晋升考察。学生工作部会同组织部在充分听取校团委、相关院(系)级党组织意见,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专职辅导员考核评优、日常表现、民主推荐等情况,提出考察建议对象名单,组织部会同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考察。
4.研究决定。组织部按照规定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晋升正、副科级专职辅导员,以当年符合晋升条件的申报人员为基数,原则上晋升人数不超过申报人数的80%。符合晋升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当参加当年申报晋升工作。
(二)晋升处级专职辅导员
处级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工作的晋升程序和工作要求依据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三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学校制定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业务基本条件》等相关文件执行。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学科组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各院(系)级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任职满一年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可以从事形势政策教育、军事理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党课、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参加相关教研活动。
第七章 转出与退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工作考核不称职、经批评教育仍无法改进的辅导员,或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者,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调离岗位,确保辅导员队伍质量。
辅导员因转岗晋升空缺的,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补充,确保专职辅导员配备及入编达到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满5年可以申请转岗校内行政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
转岗条件:
1.在岗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教学比赛奖励。
2.上一年度辅导员考核评分高于本院(系)全体辅导员年度考核平均分。
3.在岗期间须分别取得校内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各一次。
4.符合转入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转入校内行政管理岗位和教师岗位的辅导员根据组织部或人事处发布的转岗信息,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后,将材料提交组织部或人事处进行资格初审,符合转岗条件者,由组织部或人事处牵头组织考核。
第三十八条 在一线专职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工作满20年或年满45周岁,本着自愿原则,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逐步调整到其他管理岗位,原有职级不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