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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章程]陕西中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党校办 作者:校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2-04-17 1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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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促进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学校信息,根据《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纸质、胶片、磁带、电子存储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反映、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陕西中医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工会、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是学校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学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组织享有要求公开学校信息、获取学校信息的权利。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的信息公开,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学校保密审查或上级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管理、协调、督促工作。主要职责为: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受理、处置、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作为信息的来源、制作、提供机构,具体职责为:确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并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实施单位内部的信息公开工作;按上述规定须向全校和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和发布;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报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杂志、电视等媒体以及会议、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相关部门和场馆设立的信息索取点、资料查阅室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

属于学校层面的信息,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信息专栏中;

属于学校某一方面业务工作的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在部门主页上,并给学校办公室提供索引清单,由学校办公室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中建立索引链接;

属于几个方面业务交叉工作的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提出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属于二级单位提供信息的应当告知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告知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咸阳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学校各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公众、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或监察部门反映,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反映人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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