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和保管行为,保证印章的法律性、权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公章、行政公章、学校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办公室用章、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各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总支、职能部门印章等。
二、印章的刻制
3、印章的刻制均以学校有关机构的设置或撤销的相关文件为准。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对学校党委、行政所属的部、处制发印章。
4、各部门由于印章破损、字迹模糊等原因无法使用时,由用印部门事先提出申请,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刻制。
三、印章的启用
5、各部门印章在开始生效使用前,必须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行文公布印章正式启用的日期和印模后方可正式启用。
四、印章的管理
6、学校各部门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党委校长办公室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册。
7、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党委校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校党委公章、学校行政公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学校合同专用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8、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管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告。
9、管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未按审批流程执行的用印,管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单位须出具申请,由书记、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10、印章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样式改变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或停用的,各部门要认真清点,将印章与清单一并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变更或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收缴、随意处理或私自存匿。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履行印章和登记册等档案交接手续。
11、学校钢印限于有关证书原件照片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
12、学校及各部门的所有印章均不得用作经济担保或其他任何有责任的担保,否则,造成经济等一切损失由印章所持有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用印范围
13、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发文稿纸上学校党政领导签字用印。
14、各种证件,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15、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领导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16、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17、对外发出的外文函件若需加盖学校行政公章,由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及其负责人签字,经学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18、上报常规性行政业务统计报表,填报人核实签发后,由主管部门领导核准签字,方可用印。
19、综合统计报表和非常规性报表,除主管部门领导核准外,须呈报学校领导审定后,方可用印。
20、需加盖书记、校长签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书记、校长本人签字批准,方可用印。
21、在校师生用印需经各职能处室审核后,持用印本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用印;往届学生的学籍及成绩证明,须经档案室查档核实盖章后,方可用印。用印后用印申请材料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存档。
六、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