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保安全、保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我校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分管保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研究生处、对外合作交流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科办、科技处、计财处、审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校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组织、保障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审议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和计划,组织贯彻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研究、总结、部署学校保密工作,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保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对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校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五)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批工作;
(六)指导、监督学校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
(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保密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八)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对一般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
(九)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五条 设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在学校党委和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保密工作。
校保密办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和各项法律法规,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级保密工作;
(二)拟定、修改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向保密委员会提交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和计划,及时提出保密工作建议,具体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部署;
(三)负责开展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涉密人员、兼职保密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全校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五)对学校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进行审核和业务指导,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定期组织开展保密大检查,组织制定、实施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范措施和设施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七)对重大涉密活动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八)及时报告和查处泄密事件,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法行为;
(九)组织交流、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开展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
(十)负责保密管理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十一)完成校保密委员会和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机关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单位应成立由3-5人组成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各单位均应设立兼职保密员一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七条 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校保密委员会部署的各项保密工作;
(二)切实把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三)研究、解决本单位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落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各项保密审查工作,落实涉密场所、涉密载体和涉密活动等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日常通信、对外科技交流、办公自动化、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日常保密管理;
(五)适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指示等,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对师生员工及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六)认真研究保密工作在高科技情况下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应对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七)积极配合校保密办进行各项保密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保密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系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及时报校保密办;
(八)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校保密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妥善处置;
(九)每年年初对本单位上年度的保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校保密办,重大保密事项随时报告。
第三章 定密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性及泄露后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个等级。
第九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保密局分别与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上级下达的文件、资料等的原定密级。
第十条 校保密委员会授权校保密办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解密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定密和密级调整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程序: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学校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从产生到批准应在5日内完成。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记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和经常接触、产生、处理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的定义和等级:
(一)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二)根据实际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涉密人员划分为核心(即绝密级)、重要(即机密级)、一般(即秘密级)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我校将下列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界定为涉密人员:
(一)在工作中经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
(三)在承担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科研项目及生产管理任务中,掌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四)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兼职保密员,各职能部门接触到国家秘密事项的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如有境外亲友关系,其亲友关系清楚;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劣迹;
(四)生活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
(五)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六)不同涉密岗位或承担不同涉密任务的涉密人员还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上岗必须“先审查后上岗”,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由所在单位和校保密办负责进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涉密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二)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计算机公用网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校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八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三十一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三十二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校保密办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市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定义:
(一)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
(二)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三)一般涉密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产生、使用、存储、保管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确定原则:
(一)保密要害部门应是机关、单位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
(二)保密要害部位应是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三)一般涉密部位是指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确定程序:
(一)承办人(拟稿人)提出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具体意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从拟稿起,承办人应对照《保密范围》、《期限规定》和《标志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办意见及拟办依据,并在文稿的密级栏内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公文制发人员为定密审核人,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三)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对于关系重大、敏感性强且需特别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可由承办人提出密级、保密期限拟办意见,直接提交主管领导审批,但事后必须在适当时候报保密办复审备案。
(五)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其载体上按“密级★保密期限”做出明确标志。保密期限的确定应尽可能准确、具体,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国家秘密事项若不能做出标志的,应当书面通知接触范围的人员。
1.除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20年。
2.保密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年记;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记。
3.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六)上述定密过程,定密审核人应有详细的文字记载。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管理: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校保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
2.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4.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2.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4.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5.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6.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7.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涉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碎纸机以及其它安全保密设备。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控制人员进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由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单位(部门)事先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其工作时需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三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校保密办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七章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复印机、胶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设备。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办公及通信设备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及通信设备,均不得复制、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并按上级要求需经密码通信设备传递的,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不得使用密传。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移动电话和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涉密会议的会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四十六条 使用复印机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使用省保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其维修应送到陕西省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或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请厂家上门维修,单位要派人现场监修,并对维修的时间、故障的原因和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人员进行登记;报废时应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密码传真机、涉密复印机的放置场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设备,配备灭火器。
第四十九条 严禁使用扫描仪扫描、存储涉密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条 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发布坚持“谁上网、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它公共网络传输、处理或存储。
第五十一条 信息上网发布,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宣传报道严禁涉及国家秘密。学院对宣传报道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凡涉及国家和学校(院系)重大事项内容的宣传报道、信息公开均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五十四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领导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保密审查审批工作。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九章 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管理
第五十七条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第五十八条 涉密会议场所应具备保密条件,会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涉密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密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应当予以指定。参加涉密会议人员非经会议主办单位同意不得录音、摄像和拍照。会场应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等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涉密会议不得在涉外宾馆召开。确需召开的,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会前对会场环境及会场设施包括扩音、录音、摄像等设备进行防窃密、泄密检测,严禁使用无线话筒。
第六十一条 涉密会议开始前,应向与会人员告知保密纪律,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需要公开宣传报道的会议内容,应事先研究并对新闻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负责对发布的新闻稿件、录音、录像等资料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对文件的使用、发放、保管和传达、阅读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会议期间公用性的文件资料,休会时必须由专人集中管理,与会者不得擅自带出会场。对需收回的密件在会议结束时要及时认真清理收回,除必须归档外的,其余密件应按规定及时清点登记销毁。
第六十三条 举办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重大活动和接待中央、国家级领导的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先制定严密的保密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接待方案要在符合保密环境和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三)严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非保密设施传输报告重大活动的时间、地点、行动路线和具体要求。
(四)有关人员不得在公开场所谈论重大涉密活动事宜。
第六十四条 举办重大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指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出国出境
(一)出国(境)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按照规定到校保密办接受出国(境)保密教育,接受保密提醒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出国(境)必须的一般性业务材料要随身携带,不得失控;若在出国(境)时须携带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学校内部资料、技术样品等,须经领导批准,并报校保密办审批、备案。
(三)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邮寄或非法携运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出境的,应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交由外交信使或是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特殊情况必须由自己携带的秘密载体、样品及其他物品,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后,向保密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国际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在出境时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四)经批准携带的秘密文件,应使用保密箱,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失控。
(五)出国人员在国外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在与外方交谈中,不得暴露自己和其他人员不宜公开的身份与任务。
(六)在境外遇到危机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馆和学校报告。
(七)在境外发生失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馆报告,同时向学学报告。
第六十六条 接待及境外专家管理
(一)在计划聘用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时,应严格审查拟聘专家的背景。
(二)涉密单位聘请专家来校工作前应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学院党政办审批,在专家来华工作期间严格按照保密方案执行。
(三)所聘请专家在校工作期间,未经过校保密办审批,不得进入严格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涉密区域,不得接触涉密的信息、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物品。
(四)确因工作需要,专家需要接触涉密信息、资料、物品,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校保密办审查批准并与专家签订保密协定后,可提供工作范围内必须的秘密资料,并确保提供的秘密资料、载体不得失控。
(五)来校执行中外合作项目的外国专家,且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举办国际会议
(一)国际会议举办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方案;主办单位应严格审查国内论文是否办理了相关保密审查手续,论文中是否有涉密的内容;要严格审查国外参会代表背景和手续。
(二)会议主办单位应该随时掌握会议代表发言、交流情况。发现有泄密问题发生时,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学院领导。
第六十八条 涉外文件、资料传递及其他涉外事项
(一)同国外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和交换学术资料,须按照学校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科研机构或研究人员与国外同行建立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学校批准。
(二)在与国外通讯中要严守秘密。国内与境外机构或我驻外机构之间的秘密函件往来,均应通过内部交通传递,不得经国外邮局寄送或托交外国人传递。严禁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驻外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准在明码电报和民间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在有外国人使用电话的部位,不得安装保密电话。使用电报应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
(三)个人与国外亲友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络或寄往国(境)外亲友的信件、包裹等,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四)涉及接待外国人(以及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下同)参观访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或同意。要明确划定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接待人员不得擅自改变。严禁在存放有涉密资料的办公室外接待国外宾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引入不对外开放的实验室、重点办公区域和开放单位的保密部位。遇有外国人(包括有陪同人员者)自行闯入者,应进行劝止,请其立即离去,并将情况向学院汇报。
(六)认真执行外国人拍照的有关规定。对不允许拍照的项目和部位,应事先说明,并设置“请勿照相”的中外文标志。
(七)不对外开放的旅馆、招待所、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国人。学校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家中留宿外国人。
(八)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包括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参加外事接待活动或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驻地。
(九)未经上级外事部门批准,不得吸收外国人参加我国的群众团体组织,我国人员也不得参加外国人的政治性组织。
(十)严防外国人利用各种方式向我国公民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或征集带有社会调查性质的文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外国人提供这种条件。发现此类情况,要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章 泄密事件的报告与查处
第六十九条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七十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所有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发现,要按一事一报的规定,立即向校保密办如实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材料,同时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或减少损失。
(二)泄密事件报告内容:
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4.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5.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找工作情况;
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校保密办接报后,应立即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实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内容,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
(四)不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谎报、拖延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根据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追究有关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从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和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七十一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制度:
(一)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及时补救、相互配合”的基本要求,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校保密办会同校纪委、监察处、公安处、业务归口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二)泄密事件查处的主要内容:
1.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2.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4.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三)对发生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泄密事件查处终结后,由校保密委员会书面报告上级保密部门。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未能终结的,由校保密委员会向上级保密部门说明原因。
(五)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两年内不得参加校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二章 保密教育与保密检查
第七十二条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保密法律、法规和我校保密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
(三)当前保密与窃密斗争形势的宣传教育;
(四)保密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五)保密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和泄密案例的警示教育等。
第七十三条 保密教育的实施:
(一)全校性的保密教育由校保密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实施。
(二)保密教育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每年度保密工作要点,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分层实施。
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研讨会以及基层党委书记会、全校干部大会、理论中心学习组、干部理论学习等途径,通报我国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重大泄密案例的查处,研究、探索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新办法、新途径,切实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带头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自觉性和创造性。
2.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要着重抓好上岗、在岗和离岗重点环节的教育。(1)岗前教育,使涉密人员上岗前掌握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2)在岗教育,通过专题讲座、集中授课培训、研讨班等形式,每年度对涉密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培训及考试,使涉密人员了解其承担的保密义务、责任和享有的权利,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各类保密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以及高科技条件下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3)离岗教育,使他们在离开涉密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
3.普通师生员工的保密教育。要充分抓住保密法宣传周、重大节假日、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等时机,利用报纸、网络以及橱窗、板报等载体,进行保密普法宣传,提高全校师生的保密意识,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三)各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结合学校的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日常保密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七十四条 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保密职责落实情况,教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执行是否认真,尤其是国家秘密载体、计算机及存储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的保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存在隐患;
(四)保密工作自查开展情况,各种整改措施是否切实有效,足以消除隐患。
第七十五条 保密检查的实施:
(一)校保密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安全保密大检查,并根据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具体工作由校保密办牵头组织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加强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做好整改的复查及记录工作。
(二)校保密办要经常性地深入涉密单位特别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保密检查,对各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各单位每学期结束前应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校保密委员会的安排组织专项检查;承担涉密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要经常对本课题组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要做到检查、整改相统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上报校保密委员会。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七十六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校保密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保密工作先进集体、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全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
第七十七条 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认真组织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我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2.根据年度校保密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重点有计划地制定、实施本单位保密工作计划,真正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
3.切实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各项保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定期对通信、对外科技交流、办公自动化、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开展保密检查,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4.保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涉密人员和其他师生员工都普遍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
5.涉密项目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措施得力,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6.能够对高科技形势下出现的保密新情况、新特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八条 保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在日常工作中坚持按章办事,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能予以指出、纠正或批评与抵制;
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能及时检举揭发;
3.发现有泄露隐患,能立即制止,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出重大贡献;
5.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或保密工作理论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
6.长期从事保密工作,一贯忠于职守,事迹突出。
第七十九条 对保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进行通报表扬、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制度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惩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