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值班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行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值班工作体制机制,确保服务优质高效、信息政令畅通,提升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11号)要求,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值班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上传下达、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运转枢纽作用,值班人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值班工作,确保学校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三条 值班工作要坚持“服务大局、快速相应、专业规范、应对得当、落实有力”的原则,及时收集、排查和研判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舆情,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负责学校值班工作管理,学校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设立陕西中医药大学24小时值班室。 第二章 值班值守 第五条 带班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当日值班期间各项工作负总责。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要在学校代班或电话带班;电话带班期间要保证联络畅通,工作需要时要第一时间返岗。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带班领导要在学校带班,不得同时履行多部门、院系部的带班职责,对值班人员报送的值班信息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做好带班交接工作。 第六条 值班 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来电来访处理、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明晰各类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熟悉值班业务,须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去向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值班电话受理 认真受理值班电话。接打电话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表述精准,重要来电要详细做好电话记录,值班固定电话响铃3声之内接听,严禁呼叫转移、设置彩铃或用于处理与值班无关事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 值班记录使用统一规范的《陕西中医药大学24小时值班记录表》,认真记录接报、反馈和处理的有关事项,登记内容要全面准确、要素齐全、客观真实、详略得当,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九条 值班交接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交接清楚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理事项。接班人员应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逐项跟踪落实,做好办理情况记录。交接班应在值班室进行,当面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信息报告 遇紧急情况、重要任务或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拖延,第一时间将初步掌握的情况电话报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校长办公室第一时间以文字或电话形式报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2小时内书面报送。遇有重要紧急信息和省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信息,20分钟内电话反馈,40分钟内书面报告,不得超时延误。 第十一条 检查指导 24小时值班室要对各单位节假日值班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未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脱岗等情况,及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不定期对24小时值班室进行检查和电话抽查,督查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24小时值班室办公地点设在行政楼6层606室。24小时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分白班和夜班,白班值班时间为8:00至20:00,夜班值班时间为20:00至次日8:00。24小时值班室电话和传真为029-38180255。 第十三条 执行三级值班带班规定。校领导在办公区域内在岗带班,夜间(当日20时后)可在确保联络畅通的情况下居家带班。每班值班人员原则上由1名处级干部和1名科级干部组成,不得脱离值班岗位。 第十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24小时值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值班人员安排和值班室设施、生活物资配备,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值班安排、紧急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于每月28日前在校务工作群、OA工作平台和企业微信上公布下月24小时值班安排表。 第四章 值班纪律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要牢固树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要服从值班安排,不得拒绝或耽误值班,不得擅自变更。当值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班的,须报党委校长办公室批准,由本人与其前后近期值班人员协商调换。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学校的秘密,不得随意公开和扩散值班时掌握的信息。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要在24小时值班室坚守岗位,严禁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严禁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无人接替的情况下脱岗,避免出现空班。 第二十条 值班期间严禁饮酒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活动,严禁酒后值班。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脱岗的值班人员,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值班人员,经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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